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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来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

2. 实施侵害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实施侵害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这些机关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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