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下:
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2. 但是,扣除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但这个扣除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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